捷信消费金融上半年消费投诉3243件,综合息费利率超36%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通报2021年上半年天津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显示,捷信消费金融今年上半年的投诉量为3243件,占非银机构投诉总量的96.6%,排第一位。其中,捷信消费金融的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为3203件,占该行投诉总量的97.26%。
记者从公开信息了解到,捷信消费金融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一方面或与该公司过高的贷款利率有关。资料显示,捷信消费金融贷款合同约定的综合息费率大多达到年利36%甚至更高。这一情况引起了地方人民法院的质疑,在审理相关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就有法院以捷信消费金融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捷信的起诉。对此,捷信消费金融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同时也指出“捷信公司在消费贷款业务中约定收取的综合息费利率过高,有违国家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
另一方面,捷信消费金融的业务合规性也有待提高。今年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罚单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存在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的行为,被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万元。记者获悉,有消费者遭冒名贷款,逾期后被捷信消费金融“上征信”,为维权该消费者将捷信消费金融告上了法庭,央行征信中心受此牵连也一同被告。
就消费者投诉情况,记者向捷信消费金融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贷款利率高企被指“违背政策导向”
公开资料显示,捷信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住所地在天津,经营范围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2013年1月6日,捷信公司取得金融许可证,是经原银监会批准的首批四家消费金融试点公司之一。
贷款利率居高,是捷信消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重灾区。这一问题还曾让捷信消费金融陷入“涉嫌经济犯罪”风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606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用户王某在网上通过捷信公司APP客户端申请贷款本金20000元,分12期,每月还款2009.24元,月贷款利率2%,月客户服务费率1%,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36%,除贷款本金外需支付的金额为4110.88元。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所有欠款为止。
另查明,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捷信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0余件,所涉贷款业务模式与上述案件基本相同,合同约定的综合息费率大多达到年利率36%甚至更高。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述案件中,因捷信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应驳回捷信公司的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判决后,捷信消费金融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捷信公司系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权依法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从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上述案件中捷信公司起诉所涉的贷款业务未超出其经营范围,因此上述情形不足以认定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但“捷信公司在消费贷款业务中约定收取的综合息费利率过高,有违国家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发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据业内消息,今年下半年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属地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将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目前在司法催收案件中,捷信消费金融在起诉时也主动变更利率诉讼请求,表示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及逾期利息,这一请求受到了法院的采纳。
也有一些要求严格的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最终判决以15.4%来计算利息、罚息。例如,2021年初以来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海尔消费金融主动主张以15.4%来计算利息、罚息的总金额,并获得法院支持。
捷信消费金融也有类似的判决文书。例如(2021)鲁1725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相比于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其自应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方面承担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等的总额不应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利率保护的上限,故逾期贷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酌情按起诉时即2021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对此,捷信消费金融不服裁定,也提起了上诉。理由是捷信公司持有金融许可证,相关案件应当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行业人士指出,捷信消费金融不服上述判决标准,或是因为相比同业机构,其在息差压降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据悉,捷信消费金融的融资成本一直居于高位,记者梳理发现,捷信消费金融ABS的发行利率基本在5%水平线周围上下波动。2019年下半年以来,捷信消费金融ABS发行利率走高趋势明显。最新一期“捷赢2021年第二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A档和优先B档的票面利率已分别达到了6%和6.5%。
此前,依靠先发优势以及线下大额贷款的业务模式,捷信消费金融快速扩张,一度登上持牌消金公司净利润排行榜榜首的位置。不过,近两年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出现明显掉队。在此背景下,捷信消费金融开始了敏捷转型,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不断完善全渠道网络并着力构建新型销售形式分销平台,以提升运营效率和市场表现。
征信工作屡现违规,业务合规性有待提高
数字化转型的一个核心竞争力在于是否能够建立起强有力的风控审核版块,在这一点上捷信消费金融还处于短板。记者注意到,公开资料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机构的风控环节仍局限在前期的还款能力评估和授信上,主要依赖央行征信系统,其自主搭建风控体系能力亟需提升。
今年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时任捷信消费金融客户及销售服务中心部长Ebru Umut Deniz被罚1万元。
据了解,对捷信消费金融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具体为“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捷信消费金融作为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在征信方面的违规行为不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份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26日,捷信消费金融受理了来自消费者邱某某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贷款本金3000元,分12期,每月还款额367元。后因邱某某未按时偿还上述贷款,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向央行征信中心上报了不良征信记录的信息。
2020年10月,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邱某某进行电话催收,邱某某通过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后,才知道自己存在征信不良记录,并就此提起了名誉权纠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除了捷信消费金融,还包括央行征信中心。法院审理查明,邱某某因身份证丢失,曾于2015年2月3日申领了身份证。即邱某某是被他人冒名在捷信消费金融申请了贷款。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审理中,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辩称,其与邱某某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邱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持有效身份证到捷信消费金融处申请3000元贷款,捷信公司的员工也进行了现场比对、拍照、核实身份,故不存在不按正常流程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情况。在他人冒名贷款的情况,这份个人消费贷款申请是如何通过捷信消费金融审核的?判决书中未披露详细情况。
最终邱某某的个人征信得以恢复。庭审记录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21年1月向征信中心提交了撤销邱某某不良征信记录的申请,征信中心已消除了邱某某因该次贷款消费相关的全部记录。
记者注意到,捷信消费金融的管理层近期经历了换新。2021年以来,捷信消费金融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职位均出现了人事变动。对此,捷信消费金融方面表示,该公司管理层成员调整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捷信消费金融的内控水平能否提高,转型期公司如何应对各类新的挑战?记者将继续关注。